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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办政策

2023-02-22 11:26:00   来源:本地宝    


(资料图片)

宁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办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医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在参保(续保)缴费期内一次性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新生儿、补办人员除外)。

由于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的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间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缴费手续,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至同期医保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因下列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困难群众自身份审核通过当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2.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需提供户籍学籍从部队转入证明)。

3.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的参保人员。其中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参保缴费窗口现场办理限工作日工作时间。每个月27日以后为税务部门业务关账期暂停缴费业务办理。

关键词: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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